益阳市人民政府领导:您们好!
我叫莫于勤,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529198203110290,现住大通湖区千山红镇北汀中路,现联系电话:13875325896,我请律师于2017年7月28日向大通湖区检察院的负责民行监督的张文,提交了《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书》内容为:
行政执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莫于勤,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52919820311xxxx,住大通湖区千山镇北汀中路,现联系电话:13875325896。
被申请人: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
申请监督事项
1、 由被申请人对于在申请人经营的批发部前占道经营的两个经营夜宵摊进行整治和处理,不得让这两个夜宵摊继续经营。
2、 退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乱收费部分,关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的乱收费问题进行彻查,看是否有更乱的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问题。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人莫于勤本是大通湖区河坝镇三财垸村的村民,为支持政府的城镇建设,土地被征收后,自找职业,从2014年8月开始在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镇北汀中路开了一个名叫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顺兴平价批发部,在经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批发部的门前违规安排二个非法经营的夜宵摊,一个是做烧烤,一个是做臭豆腐的,不仅影响申请人做生意,也影响申请人和顾客的进出,造成了申请人在经营上举步维艰,申请人多次向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反映这个情况但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一直推脱,拒绝正当执法,对申请人的合法诉求充耳不闻,反而对申请人乱收费用,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2日对我申请人进行无名收费每次600元,又以卫生占道费、户外经营的名义于2016年1月25日,2017年1月21日每次收费500元,为此我向大通湖区信访部门进行了多次的反应,现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7日给出了大千复字【2017】01号关于莫于勤反应城管队涉嫌乱收费问题的答复意见,对此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在对申请人的乱收费中有的票据填写了收费名称,有的票据未填写收费名称,因此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的第一条答复是没有依据的,同时也未答复未填写收费名称的收费项目是什么?是否合理?
再有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的收费依据的是《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这些收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县级政府以上部门定价,该答复也未给出县级政府定价的依据,我认为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乱收费问题的行为说成是“为了省时间”,这完全是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的包庇。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不得已申请人向红网反映,千山红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已责令镇城管中队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好反映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反映的其批发部门前现有夜宵摊经营,情况基本属实。两个经营夜宵摊位属于占道经营,不属于安排和允许范围。城管中队已多次进行了整治和处理,但效果不佳。本周内我镇将加大对镇区内经营夜宵摊点和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规范整治。二是反映的“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2日、2017年1月2日的无名收费每次600元”,是由于收费工作人员在填写收费票据时没有注明“卫生费”,收费项目或填写了其他名称,不规范。镇将对收费工作人员收费行为和票据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和要求。对反映的“以户外经营的名义2016年1月25日、2017年1月21日每次收费500元没有依据”的收费,为成管中队收取的店外经营“卫生费”,镇城管中队将全部退还给商户。”但直到现在,在申请人的批发部门前占道经营的两个夜宵摊仍在经营,承诺要退的款项也没有退还,也没有给申请人一个交待。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益阳市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此致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莫于勤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当时张文答应得非常好,会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权,对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益阳市大通湖区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一定按照千山红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15日11时51分02秒在官方红网作出的答复《承诺在申请人的批发部门前占道的两个夜宵摊进行规范整治,城管中队收取的店外经营“卫生费”将全部退还给商户》。但是直到2017年11月10日也没有进行处理。直至2017年12月13日,我亲自到大通湖区检察院找到负责人 卢敏 问他,我的申请书要什么时候给我办?卢敏 推脱说“你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大通湖区城建环卫综合执法大队千山红中队及千山红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事不归我检察院管,我也不会管。”
大通湖区检察院违法不行使监督职权,拖延我四个多月时间才说不归他们管,我认为这是违法乱纪行为,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请求上级领导依法追究 张文、卢敏 的不作为、违法乱纪的相关法律责任。
莫于勤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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