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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报酬引发官司法官调解执结案件
时间:2017-09-12 17:31:04来源:作者:

  近日,经漯河市召陵区法院法官多方调解,一起招生报酬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2009年,韩某与某高校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规定韩某为该学校招生,招生报酬为每位学生1300元,如果年累计招生150~200人则年终再进行一次奖励。2009年韩某共为某高校招生154人,按照协议该学校应支付韩某报酬21万余元。2009年至2012年韩某陆续从某高校领取报酬9万余元,下余12万元某高校迟迟不肯支付。2014年韩某将某高校诉讼至召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高校支付招生报酬12万元。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高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某11.9万元。某高校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某高校拒不履行,2015年韩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向某高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多次前往该高校,对负责人张某进行思想教育。经反复做其工作,近日,韩某和某高校在召陵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协议,该高校立即支付韩某9万元,下余部分韩某自愿放弃,此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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