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农基〔2010〕2号
各市卫生局:
为满足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用药需要,更好地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广泛征求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意见和临床、药学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临时增补部分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药品。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报销药物增补目录(暂行)》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报销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必须占药品总费用95%以上,对达不到95%的,要按照未达到的百分比,相应扣减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具体扣减办法由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待《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颁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报销药物增补目录(暂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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