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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25 00:48:17来源:作者:方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经管)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5〕5号)文件要求,我厅将在全省开展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底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评定的1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见附件5)。
  (二)监测标准。
  1.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农业(经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部门,协助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jgs.moa.gov.cn/cfc下载),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填写此表请到指定域名下载表格填写上报,不要自行打印和修改此表。
  (二)县级农业(经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市(州)农业(经管)部门。
  (三)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对县级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报省农业厅。
  各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送发改、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农垦、供销社、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报送
  各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将以下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至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
  (一)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出具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
  (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三)《**市(州、林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四)县(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五)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农垦、供销社、银行业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
  邮政编码:430070
  联系人及电话:周远莅 027—87668202(传真)
  吴志鹏 027—87876918
  电子信箱:hbsyzzx@126.com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下载)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下载)
   3.**市(州、林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附件下载)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附件下载)
   5.第一批国家级示范社名单(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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