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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意见
时间:2015-06-24 02:19:29来源:作者:刘毅

梅政发【20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龙感湖保护区,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快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强化“统”的功能,解决一家一户想办而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明确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功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得侵犯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不得改变农民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并在实现全体成员利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多层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五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指导不包办。
  (三)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县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00个,使我县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具有一定服务功能和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3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6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和销售,使农民组织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业产业化得到有效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不断加强。
  三、强化政策扶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搞好主体登记服务。工商部门应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工作,严禁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登记条件。县工商局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工商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建设、业务培训、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信息交流和试点培育等工作,并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扶持重点向示范合作社和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且效益较好的,应给予重点支持,对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县级以上示范社奖励5000—10000元。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适当补贴等。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壮大。
  (四)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和以其它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其抵押物,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保险公司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五)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项目重点倾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七)吸引优秀人才办社。鼓励返乡农民工、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回到家乡创办领办合作社,或者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县人才服务机构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评定职称。
  (八)优化外部发展环境。按照《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必须是省以上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执行最低收费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
  四、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基层干部、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合作实践的业务指导和经营管理能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营机制,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二)开展示范创建。开展示范社建设工程,全县每年规范创建20家县级示范社,5家市级以上示范社,各乡镇要采取政策倾斜、财政奖补、部门包扶、领导包抓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示范社的创建工作,保证完成每年示范社目标计划。通过试点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发展壮大。
  (三)支持多主体创办。坚持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支持社会各行各业的单位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自愿联合创办、农村能人大户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畜牧水产等基层农业推广部门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本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突出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因地制宜,符合当地的农业产业和农产品特色要求。重点围绕粮、棉、油等主导产业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板栗、茶叶、药材、蔬菜等特色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水产养殖业小区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质量认证和原产地认定,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
  (五)分类指导发展。按照“加快培育一批、积极改造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对产业化优势和特色产品明显的重点培育一批;对农民利益联结不紧密的进行积极改造,力争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通过改造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规范化程度不高的帮助加以规范;对基础比较好又属于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其提档升级,组建专业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五、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壮大,县委、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管局。县委、县政府今后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纳入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科学发展的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相关责任,把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今后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服务职能。县直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县经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示范创建、项目扶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工作。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支持、扶持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财经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县级以上部门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及赞助资金等,采取代开代管的方式,启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票据难的问题,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涉农价费监管和涉农价费政策公示工作;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科技、供销等涉农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技术、资金、网络优势,做好领办、引办、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方便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证件,帮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请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各类超市大卖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对接渠道,加快推进“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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