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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以上蔬菜用药,属于违规用药,谁之过?
时间:2019-03-29 13:47:17来源:农资市场网作者:
“马铃薯枯萎病用药防治”就是违法

近日,由一位技术人员发布了一个讨论“马铃薯出现枯萎病咋办?”,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以此发布了“倡议书”:

致经销商:

当马铃薯发生枯萎病时,种植户要买药一定首先声明,没有合法的防治马铃薯枯萎病的药物!如果参照防治其他作物枯萎病的药物,种植户一定要同意,如果签订一份自愿购买协议更好,免得事后惹官司!

致种植户:

如果您的马铃薯出现枯萎病,按国家法律没有可选的用药。如果经销商给您提供防治枯萎病的药,请理解吧!枯萎病是世界性难题,没有太理想的药物,选择不带病的土壤和种子,提前预防可减缓枯萎病危害,等维管束已经变褐,即使地上症状不明显,也没有“特效药”能停止它的发展!

致执法部门:

你们是农民的保护神,是用来惩治卖假药的经销商和厂家的,但一定要实事求是!现在没有登记用于防治马铃薯枯萎病的药剂,经销商使用了正确的防治枯萎病的药物,就是因为没有在马铃薯上登记,就以扩大使用范围的理由处罚经销商或厂家,这是不是有失偏颇?执法也要合情,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过于古板执法,处罚变成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了!

出现这种讨论和关注,这要从新《农药管理条例》在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说起,因为《条例》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这就造成了马铃薯发生了枯萎病,但是没有登记用于防治该病的药剂,这就难倒了农资经销商和种植户,不能眼睁睁看着马铃薯得了枯萎病不能用药防治,用其他防治枯萎病的药剂解决问题又违法!

70%以上蔬菜用药,属于违规用药,谁之过?

马铃薯枯萎病没有登记用药,这并不是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对于许多小作物来说,这种问题尤其严重,有的甚至整个作物都没有一种药剂登记,如秋葵、茼蒿、乌塌菜、芫荽、苋菜、胡萝卜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来已久的,而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善,反而有更加严重的趋势,这又是为什么呢?

首先从《条例》修订后的农药登记方面说起,比较直观的就是农药登记更加严格和费用的提高,这就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一位知名农药企业专门负责农药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新《条例》实施后,农药登记需要进行药效、毒理、环境影响、残留、常温、质检、方法验证等这些实验,这些实验费用基本都翻了一翻。

据了解现在首家新农药登记费用2000万左右,老成分单剂80-100万左右,以前单剂30万左右,而如果多加一种防治对象或作物,费用基本都是翻倍。再次我国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保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就对许多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想要农药企业将较高的登记投入用于经济价值较小的作物上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其次从农药经营和农药使用来说,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而对农药使用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同时也进行了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明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或使用高毒农药,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农药经营者指导用药和菜农使用农药,都必须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等方面,一旦超过这个范围,就是违法行为。

所以从农药企业登记覆盖作物较少,再加上在生产中超范围使用农药防治病虫害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就可能导致超过70%以上蔬菜用药,属于违规用药。

新《条例》的修订,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让大家科学用药,严厉打击劣质农药和假药,避免由农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事故的发生。但这也就造就了“马铃薯枯萎病没有登记用药,用其他药剂防治是不合法”的尴尬现实。

其实对于大多数种植户而言,他们获取农药使用的信息大都来源自农资经销商,只要不是假农药,能不能有效防控住病虫害是他们关注的重点。

对于农资经销商和农技推广人员来说,他们当然是优先指导登记用药,实在是出现没有登记用药情况,也会根据药剂在其他作物的应用表现进行合理推荐。

而对于执法部门来讲,劣质农药和假农药会是他们严厉查处的重点,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许多作物或病虫害防治没有登记用药,超范围使用农药是违法的”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又是谁的过错?

我们目前的农药登记,“服务”功能在哪里?

我们国家在农药登记“合规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促进了我国农药产业的发展;但在“服务性”方面,确实差的太多,急需要改进。

第一,目前的农药登记,没有服务于“农民防治病虫害”与“农产品安全”,很多作物的很多病虫害,没有登记的药剂,势必在生产上造成了“乱用药”的现象,即没有很好地防治病虫害,又带来了农产品的安全隐患。

第二,目前的农药登记与执法,没有很好地服务于企业,农药登记费用昂贵,企业势必只选择在一种作物上登记,而在其它作物靶标方面扩大宣传,在市场上就面临着农业执法罚款与农药应用者起诉等风险,使大多数农药企业,“做的是好事,服务的是农民”,天天受处罚或在解决处罚的工作中。让企业无论如何都不明白,一个登记在黄瓜霜霉病上的农药,用在防治白菜霜霉病有什么不对?难道只有花了几十万,做几个试验,就合规了吗?

“农药登记与执法”服务改进,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盲目求快

我们目前的农药登记“服务性”差,这确实是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就需我们积极去面对和解决这个难题,如前面倡议书中提到的根据病原物或害虫种类来进行登记,增加登记药剂在作物上的覆盖面,来破除菜农种菜就面临违法用药的窘境。

其实,我国其实对超范围使用农药也有相应的一些措施,其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部规定。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由此可见,国家也在积极解决这些难题,但我们需要清醒的认识,作物、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对药剂的敏感性是存在差异的,如三唑类药剂可以用来防治白粉病,但是在瓜类作物上,尤其是甜瓜上表现尤其敏感,极容易出现药害,这就需要我们要进行充分试验,来确保药剂的安全使用。而对于国家来讲,需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稳步推进,避免出现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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