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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开展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活毒彻清工作
时间:2016-02-23 00:46:41来源:作者:
 

  日前,农业部网站发布关于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指定保藏机构。各疫苗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做好清查限期清查活毒,并做好转交和销毁计划。疫苗生产企业做好去除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组分,及已生产疫苗的处置计划。自2016年6月1日起,除指定保藏机构以及我部指定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和应急疫苗储备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

  原文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亚洲I型口蹄疫退出免疫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5〕50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调查和处置等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部指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作为我国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材料指定保藏机构。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研究提出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规模、储备方式、抗原质量监控和管理方案,以及储备单位推荐名单,于201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二、各有关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应全面清查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的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地点、数量等情况并总结疫苗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情况,提出转交指定保藏机构保藏的计划或销毁计划。疫苗生产企业于2016年1月15日前,其他单位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报告。各省级兽医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有关疫苗企业、单位及时提交报告,汇总后分别于2016年1月31日、2016年3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请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检索查阅国内有关单位、专家曾经在国内外发表过的涉及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实验活动的论文、基因银行(GenBank)的毒株信息等,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论文作者、毒株信息提交人、所在单位、所涉及实验时间、实验主要内容、论文链接等信息统计汇总报我部兽医局。

  四、2016年5月底前,除指定保藏机构、口蹄疫疫苗定点生产企业以及我部指定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储备单位外,其他保藏有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抗原的兽医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企业,应在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照所提计划,将所保藏的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交指定保藏机构,或全部销毁,并通过所在地省级兽医部门将转交或销毁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五、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有关疫苗生产企业,对现有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O型-亚洲I型-A型三价灭活疫苗研究提出去除亚洲I型组分的工作计划、已生产含有亚洲I型口蹄疫组分成品疫苗的处置方案,于1月31日前报我部兽医局。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完善相关疫苗生产规程、质量标准,做好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工作。

  六、自2016年6月1日起,除指定保藏机构以及我部指定的亚洲I型口蹄疫抗原和应急疫苗储备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各省级兽医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私自保藏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和阳性血清,以及违法开展亚洲I型口蹄疫活病毒实验活动等行为,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我部将根据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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