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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试 行)
时间:2020-12-07 23:11:55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具体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应按照行政执法需要和相关财政管理制度要求,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采购,并对采购工作和采购设备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应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本单位依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七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多、执法任务重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部门,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较少、执法任务较轻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部门,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少、执法任务轻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少的部门,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要根据执法实际统计确定后进行采购。

  第八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程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九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费用,由本单位提出需求并纳入预算切实保障。

  第十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加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质量、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单位,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报告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011/t20201124_18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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