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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 行)
时间:2020-12-07 23:11:55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

  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根据《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开展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进行记录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记录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上,并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或公示行政执法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011/t20201124_182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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