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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万头猪场水冲粪排水量不得高于175m3/天
时间:2018-01-24 00:48:16来源:农业e线作者:

  农业部:万头猪场水冲粪排水量不得高于175m³/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印发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集约化养殖场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为冬季2.5m3/百头天,夏季3.5m3/百头天

  《通知》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 执行。

  据新牧网记者查阅农业部文件GB 18596,其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猪 (m3/百头天)鸡 (m3/千只天)牛 (m3/百头天)

  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

  标准值2.53.50.81.2203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猪 (m3/百头天)鸡 (m3/千只天)牛 (m3/百头天)

  季节冬季夏季冬季夏季冬季夏季

  标准值1.21.80.50.71720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指存栏数。

  春、秋季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以万头猪场,5000头存栏量计算,集约化畜禽养场采用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冬季为5000÷100×2.5=125m3/天,夏季为5000÷100×3.5=175m3/天)

  单位生猪粪污日生产量推荐值为0.01m3

  文件指出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另外,《通知》还提到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3,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以下为农业部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粪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 18596 执行。

  第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

  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

  第七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

  第八条 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 m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 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

  第九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3)×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 m3,奶牛0.045m3,肉牛0.017 m3,家禽0.0002 m3,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 m3,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 m3,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

  第十一条 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 1220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 26622、GB/T 26624和NY/T 2374执行。

  第十五条 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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