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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12-12 00:47:44来源:农业部作者:

  宁政办发〔2017〕1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农药兽药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农业提质增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农药兽药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生产经营监管,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强化农产品产地监管,推进科学用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落实质量检验监测各项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健全农药兽药管理体系。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县级农药兽药管理制度,提升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装备水平和人员素质,构建覆盖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程监管大数据系统平台。

  (二)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强化生产、经营监管,严格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审核,落实经营产品备案及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加大农药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及假劣产品定性清除力度,提升农药兽药质量水平,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兽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三)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源头监管、农产品产地源头治理、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实现蔬菜、水果、粮食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管理。落实农药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核生产条件,严把生产准入关,企业要严格依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落实质量监测监管制度,实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管理,组建全区GMP检查员队伍,不定期对企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原料药、辅料及产品质量抽检,规范生产行为,禁止农药中添加剧毒高毒和隐性成分,严禁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建立健全全区农药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二维码标签管理,确保农药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

  (二)加强农药兽药经营管理。落实经营许可制度,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经营条件,严把经营准入关,严禁不具备农药兽药和动植物生理专业知识、不能开方配药的人员经营农药兽药。落实经营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经营行为全部纳入“投入品在线管理系统”,完善经营产品可溯源管理,指导经营企业完善进货备案、台账记录、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落实质量监督抽检监测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对区内经营的主要农药兽药产品进行两次质量抽样。开展投入品定性清除行动,对不合格的农药兽药产品黑名单曝光,全区禁售。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制定《宁夏农药兽药使用管理规范》,严格依照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提高标准到位率,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宁夏农药兽药使用记录档案》,统一式样,监督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使用者如实及时记录使用时间、品种、剂量,记录留存不少于2年。加大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植保技术队伍培训,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充分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等项目,加强对农药兽药使用者法律法规、科学用药技术、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提高使用者安全规范用药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严格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药兽药残留检验主体责任,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农牧部门要加强生产基地农产品监督检测检验,落实生产基地飞行抽检计划,超标农产品须无害化处理,杜绝进入加工流通领域。自治区食品药监、质监、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各大市场销售的粮食、蔬菜、瓜果、枸杞、畜禽肉、鲜蛋、奶、茶叶及其他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样检验,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县级农牧部门要完善农产品产地追溯系统,推行产地合格证明,产地生产和检测信息数据接入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督促各大超市、批发市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设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农药兽药残留快速检测,禁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各市、县(区)要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型施药器械,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推进标准化生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推进畜禽粪污转化有机肥、农村能源等资源化利用,加大土壤、水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种植养殖用水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收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设备,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推进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建设,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对在蔬菜、瓜果、枸杞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自治区将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考核市、县(区)的目标任务之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守土有责、失责必问。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快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区)农牧、食品药监、粮食、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联动监管合力。自治区建立由分管副主席负责,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公安、食品药监、林业、粮食、质监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药兽药管理有关问题,确保食品安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管人员,加大农药兽药经营市场监管工作,形成合力。

  (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信用评价制度、制假售假黑名单制度、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制度、市场监管巡查制度和“检打联动”机制,加快完善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在线管理系统,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不合格投入品进入生产领域,从源头杜绝风险农药兽药流入农产品生产环节。

  (三)强化执法力度,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结合“绿剑护农”“红盾护农”行动,利用春秋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大农药兽药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经营甲胺膦、对硫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兽药行为。

  (四)强化宣传指导,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农药兽药科学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倡导绿色健康种养殖,营造舆论氛围。组织技术人员、执法人员深入种养殖基地、园区、农贸市场、田间地头开展宣传、指导,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使用预防类兽药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抗生素使用,消除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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