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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07 00:48:05来源:农业部作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0日

  湖北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

  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收入,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宏伟目标,着力建设“幸福湖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注重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坚持多种激励方式,拓宽多条增收渠道,重点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托底功能,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十三五”期间,重点群体持续增收支持政策体系、长效增收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

  ——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200万人,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力争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

  ——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十三五”期间,力争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力争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拓宽技术工人晋升渠道,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建立和完善具有激励性、导向性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性薪酬制度,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使高技能人才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按月发放技能津贴;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2.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实行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与中职学校同等学历待遇,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教育序列。(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贯彻“全民知晓、全员参与,以赛选才、以赛竞才”原则,大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企业比武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竞赛活动。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鼓励各地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社会化服务,加快形成特色优势,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及时将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范围,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委农工部、省教育厅、省住建厅)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产品价格调控,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力度,深化农村金融创新,提高保险支农惠农能力与水平。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等农业高效种养模式,加大科技特派员制度执行力度。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流通服务和乡村旅游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大力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上行,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培育工作。开展“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湖北保监局)

  3.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生产规模,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一二三产业融合业态。财政支农惠农项目继续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增强其综合实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完善平等的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积极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范围,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提质增效,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允许将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自愿入股方式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湖北保监局)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放宽对高校、科研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控,由单位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高校、科研机构对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劳务收入以及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入选者,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改进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机制,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社会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做好新形势下科技经费审计监督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3.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通过股权、分红方式进行激励。落实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教师和科研人员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教学、科研以及成果转化等业绩的等效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有序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扩大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集群注册、工位注册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试点范围,鼓励各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机制。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注册”,2017年年底前在全省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加强登记窗口建设,落实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大力推进民营经济主体增量提质。重点帮扶一批民营企业扩规、创牌和上市。实施融资助企,运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等登记职能,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大力推进品牌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湖北证监局)

  2.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建立面向大众、功能齐全、公益可及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证照代理、创业培训、创业孵化、项目推介、补贴发放、融资贷款、信息对接等“一站式”服务。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创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从事网络创业。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3.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高校科技创新(武汉试点)平台,加快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大平台、知识产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形成专利全价值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工作方案。推动全省成长型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产业链内大中小微企业协调配套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加强全省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并加快试点,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社厅)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建立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实现服务企业全覆盖。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方便民营企业办理行政审批和许可。创新出入境、户籍管理,为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捷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自然垄断或特许经营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以项目为纽带,促进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融合发展的途径。支持企业围绕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发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等政策。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工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考核奖励分配重点向基层一线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切实加强公务员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推进产业精准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大力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推进特色产业对有条件的贫困村、贫困户全覆盖。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技工院校“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开展旅游扶贫“旅翼行动”、乡村旅游产业融合行动和乡村旅游宣传活动。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大力实施资产收益脱贫。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等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对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扣减税收额度。对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半年以上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可按每人每年5200元的限额扣减税收额度。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给予生活费补贴,建立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全省困难职工档案,进一步规范建档公示、依档帮扶、定期清理、脱困清零等动态管理。深入做好建档困难职工及其家属的解困、助业、助医、助学专项活动与日常帮扶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学生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学生优先纳入资助对象。对通过市场方式确实无法解决就业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帮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加快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大力发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优质就业岗位。以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就业增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第二产业就业份额稳中有升。加快发展生产性、生活***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

  2.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深入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完善各项民生制度,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破除农民工进城务工壁垒,取消各种不利于农村劳动者在城市就业的限制性措施,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加强跨省跨区域劳务协作,促进省际区域人才流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

  3.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打造“互联网+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在湖北建立华中地区总部,举办国际性人力资本论坛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搭建华中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合作交流平台。指导有条件的市(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特点,积极打造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和新型学徒制培训。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优质高效服务,促进人员和岗位有效对接。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通过开展春节前后企业用工调查、发布就业供求信息、举办专场招聘会、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等措施,举办各类招聘会、洽谈会,搭建求职招聘平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和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准入限制,着力打造国家级高水平综合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湖北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重点建设3至5个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1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30个省级技能大赛集训基地、10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市县筹资、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方式建设一批市州级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实训基地。依托行业、企业、院校,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的标准化实操考核基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服务。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和政策支持,改善考核条件,健全考核机制,切实提升广大技能人才的操作技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校结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探索“学校企业双主体育人、教师师傅双导师教学、学徒学生双重身份”的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实施企业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培训后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实施高级技师提升培训的,政府按规定予以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3.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照“应培尽培、全员覆盖”原则,统筹组织好各类职业培训工作。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重点面向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安置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按标施保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施失业保险金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总工会)

  2.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落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医保相关政策,继续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轻精准扶贫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强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深入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探索将困难职工边缘户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积极发挥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救助作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实施农村福利院“冬暖工程”“平安工程”。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残联、省总工会)

  3.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逐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的工资参数,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完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发挥失业保险保障作用,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压力。大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促进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岗位。建立社保基金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严控提前退休和严禁擅自提高退休待遇,控制基金支出。积极发展慈善事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更多优质高成长、高技术、创新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挂牌。规范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业务、产品、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引导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遗产信托等产品,丰富财富管理产品种类与层次,更好满足居民不断增加的财富管理需求。鼓励居民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依法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

  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技能人才、科技人员获得省人民政府、国家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新型职业农民取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困难群体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建立透明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津贴奖金政策和薪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现行的工资、奖金标准,将应发放的所有个人收入全部纳入银行代发工资户统一管理,实行非现金结算,资金直接转入职工个人账户。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欠薪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贪污私分国有资金的问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加大对各类收费政策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力度,重点揭露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违规收费,政府购买服务不透明,工程招投标不公平、不公开等一系列问题,严肃查处问题背后存在的部门单位为谋取小团体利益,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行为。严查机关事业单位滥发津贴补贴行为。针对企业内部管理、商业贸易活动、工程建设行为、资金财产评估、土地划拨转让等领域中,因利益关系容易滋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司法威慑力,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创新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监测方式。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湖北调查总队)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增加收入数据核算和发布种类,细化收入群体分类,提供更详细的居民收入分组数据,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扩大调查样本,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样本代表性和数据精度,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居民收入数据信息,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提高居民收入数据的真实性。科学评估统计调查数据,提高居民收入数据的准确性。(责任单位:湖北调查总队)

  3.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定期分析评估。研究建立收入分配政策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提高收入分配政策评估的科学性。加强部门间收入分配政策评估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资料交流渠道,及时提供收入分配政策咨询建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参与单位。

  (二)加强舆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促进居民增收的有效办法。大力宣传促进居民增收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宣传贯彻落实增收政策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勤劳致富、创业致富的先进典型。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舆论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人社厅等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各项具体细化措施建立评估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居民增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居民增收工作的专项督查考核,切实把促进居民增收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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