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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2-21 09:15:22来源:作者:山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9年12月15日)


  县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国民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法院《关于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新司法服务举措,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

  1.跟踪了解县域经济发展动向。人民法院要通过参加地方职能部门涉及县域经济发展的联席会议等方式,密切关注县域经济发展的大局与方向,积极跟踪并研究县域经济的发展动态,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确保人民法院的工作思路、重心与县域经济的发展同步。

  2.用好用活工作建议和司法建议。在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决策出台前,人民法院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献言献策,通过工作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科学决策。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尤其对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发展权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的保护相一致。

  3.建立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高度关注县域重点项目,适时展开调研,积极指导重点项目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从法律视角帮助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对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县级党委政府,完善法律风险防控,制定工作预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4.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与企业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到重点企业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对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的意见建议并加以改进,以强化工作针对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针对本区域经济特点,定期组织辖区内企业人员进行专题法律培训,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研究,提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督促企业规范经营。

  5.充分利用“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预防和化解纠纷。人民法院要不断拓展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强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及立案调解的过滤功能,通过立案审查阶段“调解窗口”及立案法官的工作,将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或者通过诉外渠道更有利于矛盾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加强对企业内设联系点、联络员的指导,将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6.运用多种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针对县域经济发展中市场交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导合同签订、发布合同书范本等形式予以指导,预防纠纷发生;针对县域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人民法院应联合劳动部门、工会,促进企业在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缴纳保险等方面的规范化;积极指导本地区特色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帮助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县域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7.强化司法为民宗旨,切实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繁简分流,帮助涉诉企业快捷解决纠纷;在立案阶段,要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导诉、立案、调解、信访等一站式服务;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弱势群体、涉诉县域企业要依法做好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工作,确保他们打得起官司。要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积极推行“假日法庭”、“预约开庭”等便民、利民措施。

  8.从维护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正确处理调判关系。针对我省县域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低,企业间的地缘、人缘关系密切等实际情况,对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量使用调解方式结案,通过修复双方交易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或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案件,穷尽各种调解方法仍无法达成协议的,要依法及时作出裁判,明确是非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通过民事案件审判,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妥善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缴纳“三险一金”、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与征收征用、农业产业化及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推动新农村建设;平等保护、公平对待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经济实体的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抵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优化投资环境。

  10.审理好相关商事案件,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要立足引导企业规模化经营、促进县域产业集群化,依法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纠纷。

  11.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与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支持和维护;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等不作为,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乱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判。

  12.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债权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企业能够提供相应担保或被查封、扣押后又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确需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只扣押有关证照,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尽力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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