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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品种缺陷看育种人和企业的责任
时间:2017-11-28 01:08:53来源:中原三农网作者:

  核心提示

  近年来,水稻高感稻瘟病、小麦抗冻性差、玉米不耐高温等因品种缺陷导致的生产事故屡见不鲜,一些人将责任归咎于气候异常,而农民又怀有为什么这个品种这样,别的品种就没事的疑问。

  在种子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下,农民的损失无法挽回,基层种子经销商很难讨回农资赊销欠款。问题的关键在于,因品种缺陷所导致的事故到底该由谁来负责?

  什么是良种,什么是孬种

  良种有两个含义:一是种子质量优良,包括发芽率、含水量、净度、纯度4项指标二是品种特性优良,也有4个方面,即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一个好品种,应同时具备以上两点。

  种子质量与品种特性是不同概念。种植风险,主要来自品种特性中的适应性和抗逆性。应该说,没有十全十美的品种,关键是这些缺陷不能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有可能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潜藏致命缺陷的品种就是孬种。

  如何界定生产事故源于品种缺陷

  自然灾害通常是不可抗力因素,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往往不分品种一视同仁,尽管不同品种遇到灾害后表现有所差异,但不会很大。故而,当农业生产事故发生时,区分是自然灾害所导致,还是品种缺陷所导致,只要对比不同品种的表现即可。若在同一生长环境下,仅某个或某类品种出现问题,其他品种无事,农民栽培管理也正常,显然问题就来自品种缺陷,而不是什么天灾。

  品种审定机制不是孬种的挡箭牌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对保障粮食安全与农民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存在一定问题,如通过审定的品种不一定都是良种,也有因严重缺陷而出事的孬种。

  这些孬种一出事,经营者常用品种是审定品种,出问题是气候异常造成的来推卸责任。品种审定是有年限的,审定期间不一定出现让品种缺陷表达的气候条件审定工作中抗性鉴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孬种通过审定,不仅会给种植者和基层经销商带来经济与信誉损失,也让高价购买品种经营权的种业人倍感心痛,还使得套牌销售问题难以杜绝。

  总有一些育种人、种业公司,为利益急于销售一些不太完善的品种,因此亟须强化育种人、种业的自律行为,明确品种缺陷引发损失的责任。

  品种缺陷与育种人和育种企业责任

  新《种子法》规定审定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应停止推广、销售生产经营者说明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应该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因商品缺陷造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缺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说品种缺陷多在不良气候作用下才得以表现,但品种缺陷是可控的内因,是问题的主要方面,不良气候只是条件。我们只能让品种去适应气候,而不能让气候来适应品种。

  原则上讲,责权利统一,谁获利谁就应该负责。因品种缺陷所导致的生产事故,育种人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摆脱不了责任,除非切实履行了相关法律上规定的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农民购种时认可潜在的风险。

  必须重视品种缺陷造成的生产事故

  因品种缺陷所造成的事故,总有人希望归咎于天灾,把损失分散到农民头上,或者把责任压给保险公司。农民种植规模小,一家一户损失有限,不值得折腾。此时,作为基层种子经销商,应将农民联合起来,通过农业司法鉴定确定事故是否由品种缺陷造成,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自己和农民的损失。

  无论是育种人、种子经营者、还是农业科技工作者,都该牢记肩上担负的责任:一个是国家粮食安全、一个是农民利益。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粮油作物研究所杨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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