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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9 01:17:58来源:作者:方同

   陕农业发〔2015〕5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5〕5号)要求,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开展我省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农办经〔2011〕24号)中我省定边县安边镇龙飞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等116家合作社(见附件5)。
  (二)监测标准
  1.符合《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年报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登陆www. jgs.moa.gov.cn/cfc下载),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省农业厅农经处。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联系沟通,切实做好监测工作。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市(区)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7月21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厅农经处。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
  (二)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并听取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监测工作纪律。
  邮寄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27号农业厅农经处
  邮编:710003
  联 系 人:桑兴岳
  联系电话(传真):029-87321844
  电子邮箱:sxsnhb@163.com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3. **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总体情况说明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格式)
  5. 需监测的我省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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