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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26 02:46:41来源:作者:张海

                         晋农财发【2015】63号
各市县农委(农经局)、财政局:
  为了支持我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发展,发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月13日
         山西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而设立的财政预算项目支出。
  第三条 该项目资金重点围绕我省粮、畜、菜、果四大主导产业的产供销,选择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扶持。本年度承担项目资金的合作社将从上一年度评审出的省级示范社中产生。
  原则上每个省级示范社扶持3万元;规模较大、运行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的省级示范社每家扶持5万元;社员人数超过100人或社员出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合作社产品有“三品一标”的规模较大的省级合作社示范社,每家扶持8万元。通过扶持,帮助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解决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中的主要困难,完善合作机制,促进规范发展。
  第四条 承担项目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民主管理好。示范社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有健全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及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记录完整。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服务能力强。示范社有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示范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3、产品优势大。示范社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示范社按照涉及行业的相关生产标准进行生产,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要获得“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或入选省、市品牌农产品名录。
  4、社会反响好。示范社各项活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受到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对推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作用大,带动农民收入翻番能力强。
  5、合作社规模大。被评选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社员人数50人以上,出资额50万元以上,合作社社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1、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盈余分配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等。
  2、进行专业合作理念和知识的教育及培训;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荐和营销活动。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
  1、省农业厅根据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评审出的省级示范社的数量,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分配原则,计算出每个市的资金总额并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将资金切块下达。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切块下达到各市后,由各市农业(农经)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分配原则,把项目资金分配到每个合作社。承担项目资金的合作社,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使用内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认真实施。
  2、项目资金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监督。项目资金及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共同所有,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社员,记入社员账户。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账,专款专用。要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要严格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审核后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要及时深入项目实施单位指导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市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限期整改。省农业厅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不得跨年度使用,各承担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向县级农业(农经)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验收总结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对未按项目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在11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复验,复验结束后,要向省农业厅经管局上报项目工作总结并附各项目单位的书面材料。省农业厅适时组织抽查复验,并对项目进行认真总结。
  第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该市、县(市、区)下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申报资格;重者依照财政资金违纪处罚条例、党纪、政纪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3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农财发[2006]30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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