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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时间:2018-05-03 02:10:04来源:世纪农药网作者:佚名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原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1),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农药产品质量,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含量。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产品质量。


  (二)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蔬菜(含食用菌)、瓜果、茶叶、中药材生产用农药产品质量。


  (三)重点抽查。从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和市场上抽样检测指定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应到被抽查企业成品仓库和市场分别抽样检测指定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其他省(区、市)从市场上抽样检测指定企业的农药产品质量。


  二、抽样要求


  根据农药生产经营及农业生产用药实际,并按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时限要求,适时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并提交相关证据(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要对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且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经营单位依法按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当由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违规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3.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4.2017年6月1日以后生产,禁用的、未取得农药登记的、未附具标签的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四、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凭证)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异议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好的留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其他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企业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的同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协同调查(通知格式见附件4),同时抄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及时对涉嫌违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进行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复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细化方案,强化责任,依法有序开展监督抽查。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企业,要组织精干力量,重点抽查,紧盯不放。


  (二)检打联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做到监督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


  (三)及时响应。要按时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假冒其产品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等。


  各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结果(包括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分两批报送,报送时限分别为6月30日、11月15日。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限分别为7月底、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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