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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有关问答
时间:2021-08-26 23:06:48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一、《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目前国家只对列入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我省一些优势特色高效作物,如蔬菜中的花椰菜、青梗菜、苦瓜、胡萝卜等,果树中的百香果、龙眼、荔枝等,以及食用菌、药用植物等都没有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开展品种认定,对于保护品种权人和农民的正当权益,正面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我省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二、《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出台依据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福建省种子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三、哪些农作物品种可以申请认定?

  答:除农业农村部确定列入审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和列入登记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之外的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杂粮、绿肥等农作物品种均可申请认定。

  四、5种主要农作物具体包括哪些农作物?

  答:5种主要农作物具体包括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

  五、列入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具体包括哪些农作物?

  答:列入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具体包括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西瓜、辣椒、甜瓜、茎瘤芥、番茄、黄瓜、结球甘蓝、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六、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一定要认定吗?

      答: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实行自愿原则,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没有认定也可进行销售、推广。

  七、品种认定的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答:1.品种试验备案:申请者在申请认定前须开展品种多点试验及相关性状测试鉴定,品种多点试验方案须在每年1月份报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提交申请:多点试验完成后,可在每年2月1日前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

  3.准备鉴定现场: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通知申请者准备品种考察鉴定现场;

  4.现场考察鉴定:在品种成熟季节,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应专业组对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5.公示:鉴定通过的,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审核;

  6.审核: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召开主任委员会会议,对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品种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

  八、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3.具备先进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4.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5.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认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九、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品种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品种认定申请表;

  2.品种选育报告;

  3.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工厂化栽培的作物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比试验总结报告;

  4.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5.抗逆性鉴定报告;

  6.品质检测报告;

  7.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8.种子、花、果实或植株等实物典型彩色照片;

  9.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十、品种选育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品种选育报告主要包括亲本来源、选育方法及过程,品种特征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十一、品种多点试验两个生产周期能安排在同一年份吗?

  答:品种多点试验必须连续开展两个生产周期,不同生产周期一般安排不同年份。

  十二、品种多点试验的试验点应如何安排?

  答:试验地点应安排在不同生态区(工厂化栽培作物除外),一般蔬菜、绿肥品种试验点不少于5个,果树、药用植物、杂粮品种试验不少于3个点,认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范围的确定将以试验点的分布区域为依据;

  十三、品种多点试验对试验设计有何要求?

  答:品种多点试验设计可采用小区重复或大区对比,试验应设置对照,对照采用当地主栽品种。

  十四、品种多点试验数据记载有何要求?

  答:品种多点试验应当建立原始数据记载档案,保证可追溯。

  十五、申请者是否可以自行开展DUS测试、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

  答: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品种的DUS测试、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申请者须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尽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或鉴定。

  十六、在品种认定办法出台前已完成品种试验的申请者应如何申请品种认定?

  答:在品种认定办法出台前,申请者已完成品种多点试验的,可以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申请时,除了提交品种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品种多点试验的各点原始记载本,经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认定申请者已开展的品种多点试验真实有效,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受理。

  十七、任何申报品种都会通过认定吗?

  答:只有品种来源清楚、申报材料完整真实、达到认定标准的申报品种才会通过认定。

  十八、哪些情形应当撤销品种认定?

  答: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1.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2.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3.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4.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十九、申请者如果对品种认定未通过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认定委员会一般在下次召开主任委员会时对申请复审的品种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二十、对提供不实申报材料的申请者有什么惩罚措施呢?

  答: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ztzl/xdzy/tzgg_6125/202108/t20210826_5675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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