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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1-11-01 15:45:25来源:宜宾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的统一部署,我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予以通报。

  一、基本情况

  各区县在组织开展案卷自查基础上,向我局选送参评案卷25卷。我局评查人员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7卷。从评查情况看,因综合执法改革及新老人员交接等原因,全市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部分区县办案进度滞后,个别县农资领域存在“零办案”现象,区县、执法领域之间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认定问题。营业执照有经营名称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当事人,同时应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不能将经营者认定为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缺少当事人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法律适用问题。家庭农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处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未分别引用法律合并处罚。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仍引用旧《行政处罚法》条款。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有的给予从轻处罚,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有的处罚决定未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个别案卷减少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有的仍然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有的未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给予处罚。

  (三)执法程序问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未记载亮证程序规定内容。达到听证条件的未告知申请听证权利或未达到听证条件的也告知有申请听证权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作出“现场销毁”决定。有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按规定报批。有的外部文书未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委托他人签收文书的,《送达回证》上送达方式应改为“委托送达”,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四)事实证据问题。构成2个违法行为的,仅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有2个违法行为人的,仅认定1个当事人。货值金额包括未售出部分,货值金额认定不准。未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销货票证等关键证据。仅凭《询问笔录》认定货主经营行为而无旁证证明货主经营行为。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公安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未进一步对渔获物数量、重量及渔获物、渔具处理情况进行调查。未落实案件追查机制,未向违法物品生产地、供货上家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发送《案件线索抄告函》。

  (五)文书制作问题。案件名称、案由、案号编写不规范。《行政立案审批表》“简要案情栏”未写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文书空白处,或只检查未勘验的未划斜线处理。混淆使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文书。有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没有详细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详细阐明违法事实,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和说明,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原文。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层次不清楚,逻辑不严密,错别字较多。没收非法物品处罚而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大部分案卷保管期限填写有误。大部分案卷装卷顺序排列混乱,未按规定顺序归档。部分案卷未使用农业农村部新版格式文书。大部分案卷封面未使用全省统一格式案卷封面。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整改问题案卷。制作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功,直接体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认真对照评查通报和案卷评分表,逐项检查整改,坚决杜绝“老问题老不改”的问题,着力提高案卷制作水平。

  (二)加大执法培训力度。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扎实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练兵活动,加大执法培训力度,以农业执法实务为重点,采取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相结合方式扩大培训规模,按照“一专多能、通专结合”要求加快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

  (三)聚焦办案主责主业。各区县要将执法办案作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责主业,围绕关键农时、重大任务统筹使用好执法力量,强化长江禁捕、农资质量、品种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非洲猪瘟防控等重点领域执法办案,确保案件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附件:2021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021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翠屏区(2卷)

  1.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宜翠农(动监)罚〔2021〕6号)

  承办机构:翠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彭翼、叶华清

  2. 经营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宜翠农(肥料)罚〔2021〕1号)

  承办机构:翠屏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温毅、罗旭、罗浩

  江安县(1卷)

  3. 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江农(农药)罚〔2021〕15号)

  承办机构:江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李勇、宋竞

  长宁县(1卷)

  4.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的案(长农(种子)罚〔2021〕3号)

  承办机构:长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陈勇、肖尧、朱首涛

  高县(2卷)

  5.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高农(农药)罚〔2021〕1号)

  承办机构: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周德永、罗鑫

  6.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案(高农(动监)罚〔2021〕12号)

  承办机构:高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佳、费思群

  屏山县(1卷)

  7.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屏农(农药)罚〔2021〕2号)

  承办机构:屏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郑瑞峰、林刚、田华、刘波


原文链接:http://nyncj.yibin.gov.cn/xxgk_86/tzgg/202111/t20211101_1658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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