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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3 10:11:42来源:三明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对蔬菜、果树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其种子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处于既无法律规范约束,也无品种管理的状态,造成生产上“一品多名”、假冒侵权现象严重,育种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利益受损诸多问题。鉴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登记制度实施4年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取得显著成效,对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种子进入市场,有效保护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国家只对列入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没有列入目录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仍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我省一些优势特色高效作物,如蔬菜中的花椰菜、青梗菜、苦瓜、胡萝卜等,果树中的百香果、龙眼、荔枝等,以及食用菌、药用植物——都没有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同时,品种多乱杂、农民选种困难的现象也常有发生。因此,亟须加强这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面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我省优势特色的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速度。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制度也是可行的。一是工作有基础,我省从2002-2016年开展过品种认定工作;二是有国家登记和外省认定经验可供借鉴,目前国家开展登记工作已有4年,山西、四川、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也开展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鉴)定工作。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为解决我省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问题,新修订的《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三、《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着重明确品种认定适用的区域、作物范围以及认定机构,强调了品种认定的自愿性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着重明确成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品种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种子总站;专业组负责品种现场考察鉴定工作,设立专家库,专业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主任委员会负责品种审核工作。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着重明确申请者、申请品种的条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受理工作日时限;第四章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着重对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的内容、承试单位的条件和试验方案备案等要求。第五章现场考察鉴定,着重明确由专业组对申报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并根据认定标准进行投票,出具现场考察鉴定意见。第六章品种认定与公告,着重明确品种认定的程序、标准,认定公告的内容;第七章撤销认定,着重明确撤销认定的情形及程序。第八章监督管理,着重对品种认定工作人员、品种申请单位以及品种试验、测试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提出规范与监督。第九章附则,着重明确品种认定申请表、现场考察鉴定报告(格式)的制定、认定经费的保障、办法实施时间及原品种审(认)定规定的废止。

  四、《认定办法》的主要特点

  我省新的修订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与原有的品种认定办法及国家品种登记办法对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在认定作物范围方面。国家登记作物的范围为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29种非主要农作物,我省新的品种认定作物范围,除了国家登记目录外的非主要农作物,与原有的品种认定一样,没有制定品种认定目录。

  二是在品种DUS测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参照国家品种登记做法,国家已经制定DUS测试指南的作物,要求品种认定前应开展DUS测试,通过认定的以籽粒为繁殖材料的农作物品种及食用菌品种,要求提供种子标准样品,通过认定(登记),给品种一个“身份证”,着力解决市场上“一品多名”等“冒牌”“套牌”侵权问题。我省原有的品种认定没有要求开展DUS测试,也没有要求提供种子标准样品。

  三是在品种先进性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参照原有的品种认定,要求申报品种具有先进性,在生产上具推广应用价值,在技术指标上达到认定标准才能通过认定,正面引导农民积极种植通过认定的新品种;国家品种登记没有要求品种应具有先进性。

  四是在品种认定程序方面。我省新的品种认定程序吸取我省原有的认定和外省品种认定的经验,成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品种认定工作,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组,由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材料,由相关专业组对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最后由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通过认定。国家品种登记只由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通过认定,没有专门组织专家对品种特征特性进行现场考察鉴定。总的看来,我省新的品种认定办法充分借鉴了国家品种登记、外省品种认定(鉴定)以及我省原有的品种认定各自好经验与做法,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原文链接:http://smsnyj.sm.gov.cn/xxgk/zcfg/zcjd/202108/t20210827_1699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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